• 005275134/2014-00013
  • 管城区人民政府
  • 房屋征收补偿
  • 2014-03-11
  • 2014-03-21
  • 通知
  • 管政〔2014〕27号
  • 有效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东明路38号院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东明路38号院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东明路38号院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11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东明路38号院改造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实施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东明路38号院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1.住宅部分:郑州市东明路38号院1、2、3号住宅楼合计面积9808.48平方米。具体为:38号院1号楼1单元1-15号、2单元1-15号、3单元1-15号、4单元1-5号;2号楼1-40号;3号楼1-28号。共计征收面积9808.48平方米。

2.非住宅部分: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国有资产征收面积12122.54平方米。具体为:5号楼有证建筑面积5468.36平方米;综合服务楼,编号(1991)郑城规建管(许)字第0787号,建筑面积1611.49平方米;建筑许可证(81)建管字第639号,建筑面积4165平方米。另有无证建筑,面积877.69平方米。

以上范围包括附号,最终以规划红线为准。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一)征收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补偿期限及时间安排

(一)征求意见期限

本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14年1月28日—2月28日进行公示。

(二)征收补偿期限

2014年3月12日—4月2日

(三)时间安排

1.宣传动员评估阶段:2014年3月12日—3月19日

2.签订协议搬迁阶段:2014年3月20日—4月2日

四、房屋征收补偿的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

五、被征收房屋面积及性质

根据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记载的建筑面积及使用性质为准。

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六、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推荐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项目所辖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七、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的价值的确定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八、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

(一)征收补偿的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2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进行补偿。

(二)结算方式和征收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以权属证书为准)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

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不含共有分摊面积)1:1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新增公摊面积计入产权面积,不另计算费用。

征收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新增产权面积按以下标准计价:

(1)新增产权面积在原产权面积30%(含30%)以内可享受优惠(其中10%部分按优惠价2300元∕平方米购买,20%部分按优惠价3760元∕平方米购买。)

(2)新增产权面积在原产权面积30%以上按 4800元∕平方米购买。

待回迁时一次性结清房屋面积差价。安置房的面积最终以房屋主管部门的实际测绘为准。

(三)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

安置房为原区域内期房高层住宅,房屋产权性质为商品房。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明晰。符合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新建住宅房屋,符合住宅交付使用标准。

(四)选房办法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业主代表确定具体分配方案。

九、补偿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被拆迁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按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补助费合计不足600元的,按600元发放。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发1次,期房安置的发2次。

被拆迁人房屋已出租的,在租赁期间,搬迁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实行期房安置并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的,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合计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发放。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可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期房安置的,临时安置期限不超过30个月,超过本期限需要增加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协商议定。

(三)其他费用

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过渡期为30个月,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

十一、奖励

在宣传动员和签订协议搬迁阶段内搬家的,每户奖励866元。

超出签订协议搬迁阶段的不再奖励。

十二、权力和义务

本方案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价格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为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所有权证。被征收人应配合征收人提供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

十三、争议解决办法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此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本级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四、法律责任

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十五、本征收补偿方案仅适用于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东明路38号院改造项目征收区域的征收补偿。

十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主办单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217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