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75134/2014-00011
  • 管城区人民政府
  • 数字化
  • 2014-03-05
  • 2014-03-13
  • 通知
  • 管政〔2014〕23号
  • 有效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管城回族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管城回族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管城回族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5日

 

管城回族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管理,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范建设和高效运行,建立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权明晰、反应快速、处理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和监督长效机制,根据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1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辖区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应用和整合计算机技术、移动通讯技术、地理信息技术等现代数字技术,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创建城市管理两个轴心的管理体制,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我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利用信息采集器,收集网格内的部件和事件信息,通过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7个环节进行城市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部件是指室外地面公共空间的城市管理公共设施,包括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房屋土地和其它等类别。
  本办法所称事件是指因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和破坏,需要相关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事件和行为的统称,按照城市管理功能体系分为市容环境、宣传广告、施工管理、突发事件、街面秩序和其它事项等类别。
  第四条  我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采用“一级指挥、二级管理、三级网络”的城市管理模式。在区级设立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成立管城回族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建立起区、街道、社区三级联动的信息网络。
  第五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软件平台的技术、网格、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编码、业务操作流程实行统一标准,实现各单位之间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二)规范制度。明确市、区两级平台及相关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的职责,完善相关制度,使数字化城市管理机制在制度化、规范化的基础上运行;
  (三)明确分工。在部件、事件处置上遵循“主地协同、各有侧重”原则,并按照“部件问题处置先属主后属地,事件问题处置先属地后属主”的分工要求,部件、事件问题的处置由先属部门处置,若先属部门处置确有困难的,再由后属部门处置。
  第六条  区政府统筹领导全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管城回族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是代表区政府履行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与评价工作职能的专门机构,负责全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协调联动、监察督办工作,负责全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问题指挥与派遣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业务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公安、城管、人防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有关工作。
  各社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法人、公民应积极参与城市管理,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  管城回族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具体职责
  (一)负责研究拟定城市管理、监督与评价的办法,依托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新型城市管理服务体系和科学完善的监督评价以及诚信评价体系;
    (二)负责城市管理中出现的各类信息的整理、分析,对城市管理状况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评价;
    (三)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网络系统、数据系统、呼叫系统、66213641执法热线、监督管理系统的工作。

(四)负责办理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机构转来的城市管理各类问题的分解,确定处置的责任单位,及时指挥派遣,并将责任单位反馈的办理结果核对后向监督中心反馈;

(五)综合协调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之间及市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六)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各责任部门(单位)城市管理处置情况的跟踪指导督促;

(七)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机构(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工作;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治安防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要求,建设与数字化城市管理有关的信息化系统和网络,实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网络与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
  凡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信息资源,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可以无偿共享,其他涉及人口、企业、政府审批等信息,以及城市GIS数据、卫星影像图数据、空间地名数据、在线监测(监控)情况等应当实行信息实时共享。
  第九条  区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与区级平台对接,确保信息渠道和案件办理流程畅通,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责任制和高效的案件办理制度,明确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处理案件的工作人员,使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能得到及时处理。
  社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法人、自然人要积极参与数字化城市管理,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二章  规划、建设、运行

第十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管城回族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应当会同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发展要求、全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实际,编制本区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并纳入本区信息化建设和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我区数字化城市

管理规划,编制本辖区、本部门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遵循“经济、实用、高效、安全”的建设原则,构建低成本、高效益、强保障的信息平台系统。
  第十二条  按照全区统一的规划、技术规范要求,软件平台的技术、网格、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编码、业务操作流程实行统一标准,通过整合、利用现有城市管理信息化资源和网络,实现区级平台分别与相关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之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区政府对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区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交换共享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受理派遣和处置核查

第十三条  管城回族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对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移交的信息,应当根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直接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职能部门派遣。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区级指挥中心处置派遣信息后,应当组织相应人员按规定时限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至指挥中心。
  第十五条  对区属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责任不清的,由区人民政府进行协调,明确相应的处置责任主体。

对区政府协调决定或同意执行的事项,所有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非常规问题,按先解决问题后落实经费和分清责任的原则处置:
  (一)政策原因形成的问题或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之间边界不明确的问题,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先行协调解决,后分清责任主体,落实(追缴)资金;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应急处置,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先行实施,后分清责任主体,落实(追缴)资金;
  (三)产权、责任不属区有关部门(不含企事业单位)的一般(即知即改)问题,由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解决;较大问题报区政府协调解决;
  (四)在建工程问题及因建设工程引起的问题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区财政落实处置经费;
  (五)因难以查处的违法行为引起的问题,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协调处理。

 

第四章  投入与保障
  第十七条  区级平台规划、建设费用,遵循基本建设渠道向

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申报立项,运行管理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专业单位要确保对数字

化城市管理提供技术、人力、财力和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区政府要逐步加大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及时更新升级。
  第二十条  区财政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拓展经费给予重点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等相关经费(含“代整治”、突发事件处置费用)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第二十一条  管城回族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依据本办法制订数字城管“代整治”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专业技术标准和目标管理要求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区,乡镇

、街道办事处两级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对责任范围内城

市管理问题的发现、报告、处理和处置结果进行实时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区管城回族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按照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分别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信息平台进行监督评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各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的分析、评价结果应当纳入各类责任考核范围,包括:
  (一)区人民政府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各职能部门(单位)的考核;
  (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所属单位的考核。监督评价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处理、评价的结果,作为开展下列工作的依据:

(一)作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责任部门城市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的依据;

(二)作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监察部门实施城市管理效能监察的依据;

(四)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的依据;

(五)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对城市管理部件养护作业核定经费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相关责任人对交办的问题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由主管

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移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威胁、恐吓、侮辱信息采集员,或抢夺、盗窃、毁损采集员的信息采集器,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信息采集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育社会公民意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城市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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