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75134/2014-00002
  • 管城区人民政府
  • 耕地,破坏规定
  • 2014-01-24
  • 2014-01-31
  • 通知
  • 管政〔2014〕6号
  • 有效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2014年1月24日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工作,规范耕地破坏工作的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88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国土资源局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中,对涉嫌犯罪向公安部门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需要对非法占用的耕地造成种植条件毁坏进行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政府成立管城回族区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鉴定委员会,见附件)负责管城回族区辖区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的耕地破坏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区国土资源、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员组成。区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涉嫌犯罪,需要对涉及的耕地种植条件破坏进行鉴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当事人占用耕地的行为,经区国土资源局依法调查,确认为非法占用土地;

(三)非法占用的耕地中,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10亩以上,种植条件涉嫌破坏的。

第五条  非法占用耕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耕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

(一)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建窑、建坟、建房、修路或建设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造成耕地被硬化的;

(二)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开挖地基、压占等,致使耕地原有耕作层被破坏无法耕种的;

(三)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堆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污秽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废水、污水及粉(烟)尘污染土地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四)开发建设造成耕地盐渍化、荒漠化,或造成水土流失的;

(五)搭建构筑物直接影响耕地上农作物的采光、通风及灌溉,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

(六)从事其他活动毁坏耕地,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

第六条  申请耕地破坏鉴定时,区国土资源局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耕地破坏鉴定申请书(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提出申请,注明违法占地时间、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鉴定宗地彩色现状照片(远景照片1张、不同角度近景照片3张,并在照片上显示拍照日期);

(三)申请鉴定宗地位置1:1万分幅现状图(要求标注违法主体名称);

(四)申请鉴定宗地的实地测量成果图(以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的测量成果为准);

(五)申请鉴定宗地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地类情况表(以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图表为准);

(六)区鉴定委员会承办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项的鉴定事项时,区国土资源局还应提供向区鉴定委员会书面报告申请协调农业、环保部门对宗地进行检测,并由农业部门或环保部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的报告。

申请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申请鉴定宗地的地类按照违法占地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违法占地时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进行认定。当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上为基本农田时,按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确定的地类认定;其他情况按照违法占地前的现状图原地类进行认定;违法占地前有农转用批准手续的,按照批准后的用途认定。

第八条  耕地破坏鉴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耕地破坏鉴定申请;

(二)区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根据需要邀请区农业、环保部门及有关专家参加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表上应注明宗地现场基本情况,参与踏勘人员在现场踏勘表上签字确认;

(三)区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鉴定委员会成员集体会审,并出具会审纪要;

(四)区鉴定委员会根据会审纪要出具《耕地破坏初步鉴定意见》;

(五)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区鉴定委员会的《耕地破坏初步鉴定意见》,向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申请最终鉴定结论。

第九条  申请耕地破坏鉴定集中受理时间为每月1--3日,15--17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耕地破坏初步鉴定意见》自区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区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工作之前,非法占用耕地的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经立案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踏确认后,由区国土资源局向区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撤销鉴定申请书,可以终止鉴定。

第十一条  区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出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名单

 

附  件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名单

 

主       任:耿志国  区政府副区长

副  主  任:张佰勇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有锋  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委       员:沈东治  区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昌卫东  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延利  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袁   涛  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郑青林  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楚惠芳  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梁子胜  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张月娥  区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区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电话:66317023,联系人:张月娥。

 

主办单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217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