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75134/2014-00001
  • 管城区人民政府
  •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 2014-01-24
  • 2014-01-31
  • 通知
  • 管政〔2014〕5号
  • 有效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管城回族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管城回族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管城回族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过一年运行,结合我区实际工作进一步完善,经研究,决定将完善后的《管城回族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24日

管城回族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借贷)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政府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新建、续建、改扩建工程及技术改造、技术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应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建设的各项管理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区评审中心)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概(预)算、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的评审工作;

(三)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采购办)按照项目要求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四)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概)算执行情况及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六)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区教育体育局、区卫生局等,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能,对所涉及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区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进行查处。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凡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单位应向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申请立项。计划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测算和资金筹措;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计划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立项申请并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尽快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建设规模和方案;

(三)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四)工程选址及外部配套条件;

(五)总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六)效益及环境影响评价;

(七)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报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审批,并附下列材料:

(一)选址意见书;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需征地项目的土地部门预审文件;

(四)项目投标、发包初步方案;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八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单位向区评审中心提出评审申请,并附下列资料:

(一)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

(二)地质勘探报告;

(三)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图纸审查意见;

(四)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

(五)拟采用的主要材料或设备的品质、规格、型号及主要技术参数;

(六)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资料齐全后,区评审中心根据项目性质确定评审方式。

第十条  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项目单位核实取证。

第十一条  区评审中心应监督协调评审机构,按照项目内容逐项进行评审,评审结果要及时与项目单位沟通,并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类评审另行规定。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

第十三条  立项评审后,项目单位向区政府提出项目招标申请,到区政府采购办办理招标手续,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经批准的项目招标申请书;

(二)立项批文;

(三)核准后的工程施工图纸;

(四)项目评审报告;

(五)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区政府采购办从公开招标确认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1家代理公司,组织招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代理公司制定、发售招标文件:

(一)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不少于20日;

(二)发售招标文件,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在区检察院、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评审中心及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监督下,组织专家组进行评标,并根据评标的书面报告确定中标人。在指定的媒体公示7日后,若无异议,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关条款签订书面合同,并同时报区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对招投标明确的主体、程序、范围、方式、时间、开标评标等规定执行。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依据《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审计局关于郑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财办购〔2010〕11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执行。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单位以集体决议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结果报区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五章  项目签证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成立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工程签证领导小组由项目单位主管领导或指挥长、项目单位、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评审中心及相关部门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签证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工程签证单首先由该工程项目经理及技术主管签名,预算书必须加盖本企业公章和预算员印章,一式三份,经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核实后,报工程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一条  工程签证单应规范填写,完备签证手续,否则视为无效签证。工程签证单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发生签证部分的工程地点、工程图纸、预算及说明,项目经理、技术主管签字,企业公章及预算员印章;现场施工监理、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签字,项目单位公章等。工程签证应附设计变更、补充设计、技术核定单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工程签证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法规办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宜,深入施工现场,随时掌握工程进度,随时解决工程施工中遇到的有关签证问题,以公开、公正为原则,秉公办理。签证资金在10万元(含)内由组长签批,10万元以上报主管副区长签批。项目签证资金超过投资总额20%以上,由项目单位申请追加政府投资。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监督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标准;

(二)检查土建及安装工程是否达到规范要求;

(三)检查项目有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确需变更调整的项目内容,是否经过项目签证批准;

(四)检查项目管理,施工质量、施工监理、环境保护、安全消防设施等,是否按照国家及省、市规定执行;

(五)检查资金到位情况及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六)检查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包括影像、隐蔽工程等资料是否达到验收标准;

(七)对未完工的部分收尾工程,审查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由施工单位负责完成,完工后再次报验。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及设计资料;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文本;

(四)变更设计、概算修正的签证文本;

(五)监理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基本程序

(一)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编制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签字后提交监理单位审核;

(二)监理单位审核竣工报告,并经实地勘查确认符合竣工条件,监理单位主管签字后,提交项目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三)项目单位收到竣工申请后,应及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竣工验收工作结束时,应通过竣工验收报告,形成竣工验收鉴定意见书;

(四)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将竣工验收资料及监理资料一并备案存档。

 

第七章  项目资金审核拨付

第二十八条  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将中标通知书、合同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工程招投标结果和相关资料提出该项目资金拨付建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向区政府提出项目资金申请,并附区财政局项目资金拨付建议,报区长签批。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将政府投资项目进度质量情况表报区财政局,该情况表要求内容填写完整,领导签字盖章必须齐全。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局审核后,按工程具体情况和合同相关要求将相应额度项目资金拨付区政府采购办,然后由区政府采购办拨付施工单位。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资金拨付80%后,向区审计局提出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申请。区财政局根据区审计局审定的工程造价对该项目进行结算,结算时扣留5-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的财政性资金节余应全部上交区财政局。

 

第八章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在15日内向区审计局提交竣工决算报告,接受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图纸答疑;

(三)编制的招标控制价;

(四)中标通知书;

(五)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

(六)施工图纸、竣工图纸、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记录资料;

(七)设计变更通知单及施工现场签证单;

(八)技术核定单;

(九)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书;

(十)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

第三十五条  区审计局可委托具有建设项目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提出初步审核报告,并征求项目单位、施工单位意见。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向区审计局出具审核报告并对审核报告负责。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区审计局根据审核结果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审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项目单位应在30日内向审计机关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如决算超概算,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政府写出情况报告,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会同区监察局分析原因,查清责任。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况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土地用途的;

(三)未依法组织投标或政府采购的;

(四)未按规范程序进行项目签证的;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七)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对项目工程质量负责,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管城回族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评审、招标和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1.管城回族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总流程图

2.管城回族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流程图

3.管城回族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流程图

4.管城回族区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标流程图

5.管城回族区政府投资项目签证流程图

6.管城回族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图

7.管城回族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流程图

8.管城回族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流程图

9.管城回族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附件
主办单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217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