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管城回族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2日
管城回族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管城回族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项目评审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管理,正确把握招商引资项目的可行性,科学、公平、公正地遴选项目,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项目评审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拟在管城辖区投资的各类外商和外来(郑州市以外)投资项目。
第二章 招商引资项目评审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评审的一般程序。
(一)招商引资项目申请方提出评审申请。
拟在管城辖区开发建设的外来投资项目需达到下述条件后,方可进入评审程序:
1.已完成预选址,并通过初步审核的项目。
2.项目已提交以下资料:
(1)《管城回族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
(3)项目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
(4)项目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5)外来投资人身份证明(公司投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投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6)评审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三)评审办公室对拟投资方及其已开发的项目进行考察。
(四)招商引资项目拟投资方修改并完善可行性报告。
(五)评审办公室确定评审时间、地点和参会评审成员,并通知参会各方。
(六)评审办公室负责筹备组织招商引资项目评审会议。
(七)评审办公室整理、汇总评审成员意见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八)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引进项目。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三)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园区发展规划。
(四)区域布局是否合理。
(五)是否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资源。
(六)生态环境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七)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八)是否达到项目落户地需要达到的投资强度和相关要求。
第五条 招商引资项目评审方式为会议评审。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评审会议参会人员组成。
(一)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基本构成:发改、土地、规划、城建、商务、税务、环保等部门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的基础组成部门,项目评审时以上各单位至少参加1人。
(二)评审办公室按照招商引资项目所属产业类型,邀请专业人士1—3人参加评审。
(三)招商引资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负责人参加评审。
第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评审会议原则上由区招商引资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若主任无法出席会议,可委托区招商引资评审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召开。
第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评审会议流程。招商引资项目评审会议按照招商引资项目汇报、项目申请方答辩、讨论投票、签署意见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评审会议计票方式。
(一)实行现场填写选票,一人一票制度。
(二)投票方式采取匿名制,现场公布投票结果。
第十条 招商引资项目评审结果认定。
(一)项目评审同意票数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则通过,否则不通过。
(二)每位与会评审成员必须提交一份书面的《管城回族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表》。
(三)现场填写《管城回族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结论》,与会委员签字认可。
(四)项目评审结果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五)审定结果通过后3日内向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方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招商引资项目,由相关产业园区、有关部门牵头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第三章 招商引资项目评审纪律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评审会议实行签到制度。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拟投资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采取封闭式评审和严格的保密措施。未经批准,项目评审人员不能延迟报到,不得提前离会,评审期间不能会客。评审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准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意见、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信息,不准复制、抄录或留用评审资料。
第十五条 严格项目评审回避制度。
(一)评审项目评议投票期间,非招商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需离场。
(二)项目评审专家应主动回避本人利益相关项目的评审,并说明回避原因。
第十六条 参加招商引资项目评审会议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并为其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评审所产生的费用由评审办公室负责。参与评审会议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受招商引资项目拟投资方提供的财物。
第十八条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成员,其评审记录作废,并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九条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工作人员,由评审办公室对其通报批评,并对其负责的评审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