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049086/2015-00030
  • 管城回族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卫生
  • 1998-07-24
  • 2015-12-30
《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

《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1998年7月24日公布)第七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责任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的标志,不得摆放烟具; (三)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四)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工作。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场所不包括商场。 第十一条 市、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机构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造成该公共场所多次发生吸烟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检查员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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