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回族区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乡(镇)中心校、民办幼儿园:
现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六年九月五日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保教质量,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和《郑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惠性幼儿园是指坚持公益普惠和科学保教的办园方向,为大众提供有质量的保教服务和合理收费的各类型幼儿园,含公办幼儿园、公办性质的社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普惠性幼儿园的管理。
第四条 普惠性幼儿园的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分级管理和各部门、各科室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必须具备合格的办园资质和规定的办园水平。
幼儿园必须经区教育局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依法办园且年检合格(有校车的幼儿园需有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校车备案表)。
第六条 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必须规范收费行为。
公办园严格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民办园按照教育成本,参照办园等级,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区经发局(物价)备案。
幼儿园坚持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开具税务发票,规范填写票据;保教费每生每月不得超过一千二百元(伙食费以物价部门备案为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
第七条 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必须科学配备保教人员,配足配齐幼儿园管理人员和保教工作人员。各类工作人员须持资质证和健康证上岗。
3个班以上规模的幼儿园配备专职园长1名;每班配备专任教师2名和保育员各1名;全日制幼儿园配备保健员1-2名。
园长必须具备师范学校(含幼儿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幼儿教师必须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或幼儿教师培训合格证;保育员需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且接受专门培训;所有幼儿园教职工均需持有健康体检合格证。
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要求为教职工购买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
第八条 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必须规范招生工作,根据幼儿成长规律,按年龄分班教学。
第九条 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必须坚持科学保教。
(一)认真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和发展指南》,科学制定保教工作计划。
(二)规范幼儿教育内容: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及郑州市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安排活动;熟悉教育内容与要求,遵循幼儿教育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乐;充分保证幼儿每日户外活动、游戏的时间;把握各领域渗透,促进幼儿多元发展。
(三)严格执行“五不准”规定:不准以集中授课或变相集中授课的方式教授拼音、汉字书写、运算等小学教育内容;不准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等为名进行各种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不准开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教育实验;不准给幼儿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不准组织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考试和竞赛活动。
第十条 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必须近3年内无违规办园行为、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必须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会核算体系。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幼儿园可于每年8月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递交所有审核材料。
第三章 审批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区教育局在收到申请后,根据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求,对提交申请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时通过区教育局网站公布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普惠性幼儿园名单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普惠性幼儿园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不得涨价。协议约定期内,如自愿申请退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四章 补助资助
第十五条 对评定为普惠性幼儿园的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奖补资金扶持。在评先评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六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对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上级资助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普惠性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有效期为三年,实行一年一评估,已经评定的幼儿园三年一个评定周期。
普惠性幼儿园应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过程性监督检查。若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区教育局将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相关资助补助资金,并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普惠性幼儿园;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将幼儿园转让或变相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的;
(二)不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教研活动和不服从管理的;
(三)超过规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
(四)保教工作中出现严重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且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五)设施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六)财务管理混乱,资助补助资金挪作它用的;
(七)保教质量明显下滑,违背“五不准”、有“小学化”现象的;
(八)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九)假报、谎报幼儿人数,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十)年检评估不合格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